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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浅谈工业固废、危废相关知识
添加时间:2023-3-20 12:21:00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最近联系客户,有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项目、还有危废处理的项目,这些项目也是近几年国家支持的重点方向。为了更好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自己也抽时间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各省份也根据该法规出台了地方的管理条例。下面就是本人学习的一些知识点,跟大家交流学习。
一、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
1. 环保自主验收。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2. 信息公开。产废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 工业固废台账制度。产废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4.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产废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5. 合法贮存工业固体废物。产废单位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规范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6. 合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产废单位对固废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负责。产废单位委托第三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企业需要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在委托第三方代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时应加强受托方的筛选,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合理评估,考察受托方经营范围、相应资质、相关技术、配套设备、相关技术人员、相关业绩等,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7.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规定。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利用的,应向本省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处置的,应向本省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同意,不得转移。
8、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二、 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
1. 项目环评自查自纠。对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进行自查,严格落实环评批复要求,对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属性、种类、产生量、贮存设施等与环评和现行标准规范不一致的情形,属于重大变动的,需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编制固体废物环境影响专题报告。对定性不明的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等物料,开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和危险废物鉴定,不以副产品的名义逃避监管。
2. 如实申报登记。建立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在云南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信息。制定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并进行备案。申报数据应与台账、管理计划数据相一致。
3. 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4. 合法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合法处置,对接受单位资质进行严格审核。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及时清理贮存的危险废物。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云南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补录电子转移联单,实现危险废物转移全流程追踪。
5. 对计划废弃的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和具有其他危险特性的物料、中间体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并按照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6. 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规定。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的,应向本省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同意,不得转移。
7、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未按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未按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或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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