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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添加时间:2019-9-29 17:23:16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专利申请授权后,是否有相关政策支持企业对授权的专利给予一定的奖励支持呢?答案是肯定的。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近年来一直都有一项知识产权资助项目在征集。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左右集中征集,征集期历时2-3个月。集中一次征集,分批公示的形式给予支持。如果错过集中征集,那只能等来年再申请资助金支持啦。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提升,发挥知识产权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支撑作用,助力北京高质量发展,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财政局共同研究起草了《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于2019703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至2019710日。至此,《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14178号)、《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知局〔2017351号)同时废止。新的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201981日起施行,试行1年。

 为了更清晰的了解最新的试行办法,我带您梳理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主管部门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知识产权资助金,是指从市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本市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创造相关活动的资金。

 资助范围和标准

资助金申请人

指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

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或者地理标志第一申请人为资助金申请人
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
第一申请人为资助金申请人。

注意:此试行的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支持的资助金申请人,变成了“单位”。

资助范围

资助金是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在申请和维持过程中实际支出的部分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明(标准)专利;
(三)国外
发明专利
(四)国外注册商标;
(五)中国地理标志;
(六)其他需要资助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
优先资助
(一)所属技术领域属于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的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单位以及其他需要重点支持单位的专利和注册商标。

注意:此试行的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支持的资助金的资助范围,重点是减少了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的支持。

资助标准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代理服务费不超过500元。
2
、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50元。
3
、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发明(标准)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注册)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
4
、小型、微型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十年年费,在享受国家减缴政策后按实际应缴费用予以资助。
5
、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申请人的资助标准:

(一)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3万元。
通过PCT以外的其他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4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不超过2万元。

本条第一项中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除按照本条第一项获得资助外可予以额外资助:
1.
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5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200件的,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2.
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50件的,资助不超过50万元;
3.
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10件的,资助不超过10万元;
4.
首次通过PCT途径在国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资助“零突破”费用不超过5万元。

对获得国外注册商标的申请人资助标准:

1、通过马德里体系在欧盟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8000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元(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
2
、在单一国家获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

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第1项、第2项所规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地理标志申请人资助标准:

1、作为国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
2
、制定或者修订本市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每个标准资助不超过2万元。
3
、本市纳入在国外互认互保的地理标志产品,每个地理标志资助不超过3万元。

知识产权使用费:

知识产权使用费年度出口额超过5亿元的,每家单位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不予资助的情形

1、失效的专利、商标或者地理标志;
2
、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支持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
3
、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或者商标;
4
、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非本市的;
5
、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
6
、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资助的情形。

本办法自201981日起施行,试行1年。

《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14178号)、《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知局〔2017351号)同时废止。

维持专利、商标或者地理标志的有效性非常重要,对于专利来说,第一申请人的名称发生变更时,一定要及时完成专利权人著录事项的变更;对于商标或者地理标志来说,当权利人的名称或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时,都要向商标局及时申请商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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